[湖里区] 湖里区发布疫情防控2022年第2号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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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湖里 发表于 2022-1-28 16:3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厦门市湖里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
关于打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违法违规行为的通告
[2022]第2号


  为全面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大局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严肃处理。构成违法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来自境外、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以及被确定为密接者或密接的密接,不报、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不配合依法实施的跟踪随访、检疫排查、隔离观察、流行病学调查,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

  二、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采样等卫生检疫措施,或者隔离、留验、就地诊验、转诊等卫生处理措施的。

  三、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存在采取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涂改检疫单(证)等方式伪造情节的。

  四、非法偷(私)渡、偷越国(边)境造成新冠肺炎疫情传播等严重后果的。

  五、进出车站、港口客运站、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机场、医院、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采取封闭式管理措施的社区、企事业单位等重点地区,拒不执行依法实施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不按规定佩戴口罩且不听劝阻的,拒不执行人员登记、身份核查、体温监测、健康码查验、车辆检查等依法实施的疫情防控措施的。

  六、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

  七、扰乱医疗、防疫工作秩序,故意伤害或者采取暴力以及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防疫工作人员,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故意损坏医疗、防疫财产及设施的。

  八、伪造、变造、提供虚假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消毒、检验检疫、疫苗接种等证明文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冒用他人的核酸检测、消毒、检验检疫、疫苗接种等证明文件的。

  九、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机构采样流程不规范、检测试剂不合格的。

  十、生产、销售、提供用于防治新冠肺炎的假药、劣药,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口罩等假劣涉疫产品、物资,非法经营用于防治新冠肺炎的药品、医疗器械的。

  十一、药店、网上售药平台不按规定售卖止咳药、退热药、抗病毒药和抗菌药的。

  十二、假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名义,对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虚假广告、虚假宣传的。

  十三、编造涉疫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涉疫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四、假借疫情防控、救治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科研机构人员、医务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十五、拒不执行依法实施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擅自开展文化旅游体育娱乐场所经营,企事业单位、社区、物业小区等管理人员拒不落实相关防控措施的。

  十六、拒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或者实施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为了切实加强疫情防控工作,有力维护社会安全,敬请全社会共同遵守疫情防控的各项规定和措施。


  厦门市湖里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

  2022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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