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沧区] 海沧区发布第14号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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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惠民 发表于 2022-8-17 17:42: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厦门市海沧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
〔2022〕第14号通告

为严防海上疫情输入,依据省市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在册渔船、乡镇船舶、游艇、帆船、皮划艇等各类船舶严禁赴敏感海域从事捕捞、养殖等非法活动;严禁在海上接触境外“人、船、物”;严禁参与走私、偷(私)渡、非法捕捞、非法交易、非法转载渔获物等海上违法犯罪行为;严禁拆卸、破坏、屏蔽定位仪、AIS等设备。


二、“三无”船舶严禁出海作业,所有“三无”船舶自行到街道办理登记,全部拆解。

三、出海人员要严格遵守“三报备”(报备船舶信息、人员信息、进出港信息)、“四检查”(检查出海证明、检查船舶定位系统、检查核酸阴性报告、健康绿码及疫苗接种、检查体温和随船物品)制度规定。

四、出海作业必须“人、船、识别号”统一,出海证明必须随船携带,乡镇船舶不得离开海沧区海域作业,不得私自搭靠、过驳人员和货物。


五、渔民作业期间,每天开展1次核酸检测。渔民和渔货上岸后,立即到指定核酸检测点开展“人+物”同检。出海作业人员长时间不再出海,脱离工作岗位后,主动向社区报告,实行一周健康监测,期间第1、4、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再行出海,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证明。


六、对非本停泊点报备出海的船舶和人员,坚持非必要不停靠、非必要不上岸。因不可抗力等确需靠岸的,由船舶主管部门落实疫情防疫措施后,指定地点停靠,并全程落实防疫管控。


七、涉海执法部门将对重点部位、区域实行24小时巡逻查控,严防乡镇船舶、游艇、帆船、皮划艇等各类船舶违规出海或停泊。


八、在册渔船和乡镇船舶必须落实集中停靠(公务码头、嵩屿码头、汇利码头、海沧湾旅游码头、鳌冠避风坞、利恒码头),未落实集中停靠管理的船舶一律严肃查处。


凡违反本通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检举违法违规行为,对提供有效线索并查实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同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安全。举报电话:110(厦门市公安局),95110(厦门海警局),0592-2198110(厦门市海洋执法支队)。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沧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
2022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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